2021年12月24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》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。这意味着,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正式出台,中国湿地保护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。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、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、水域,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,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。自2004年8月1日我国首部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《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》实施以来,已有28个省级行政区相继出台了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。在记者看来,与这些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相比,这部共有七章65条的《湿地保护法》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出两个字:严厉。摒弃过去将泥炭地等作为荒废地、养花原料开采的发展方式,以立法的形式加强泥炭沼泽的保护,是我国在‘双碳’目标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。保护好红树林湿地,对海岸防护将起到重要作用,同时红树林作为植物生长吸收二氧化碳,还可有效缓解温室效应等。在处罚力度上,《湿地保护法》也对泥炭沼泽和红树林湿地做了“特别关照”,严厉程度达到最高级别。其第五十六条规定,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,除了限期修复之外,还要按照破坏面积,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;在红树林湿地投放、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,限期清理外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。其第五十七条规定,违法开采泥炭的,限期修复湿地,没收违法所得,并按采挖泥炭体积,处每立方米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,限期修复湿地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,良法是善治之前提。《湿地保护法》已经颁布,自然保护地法、国家公园法正积极推进,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法律体系仍在不断完善。期待我们以此为契机,依法推进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和科学管理。湿地保护是全球人民该尽的责任。让我们共同保护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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